章程

109.8.15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英文名稱為Computer Audi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推動電腦稽核及系統控制安全之學術研究發展。
(二)協助制定電腦稽核、控制、安全之標準。
(三)協助企業強化電腦系統之控制與電腦稽核功能。
(四)國際電腦稽核相關組織作資訊及技術之交流。
(五)協助保護個人資料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電腦稽核、控制、安全之研討會、講習會。
(二)舉辦企業及機關團體之教育講習,以推廣有關電腦稽核控制、安全之實施。
(三)出版電腦稽核、控制、安全之刊物及著譯叢書。
(四)連繫企業界、學術界及政府機構,以促進電腦稽核理論與實務之交流。
(五)接受企業、政府機構委託協助建立電腦稽核功能與電腦安全及控制制度或辦理電腦稽核之研究。
(六)舉辦對電腦稽核有貢獻之表揚事項。
(七)接受政府相關機關之委託舉辦電腦稽核人員資格測驗。
(八)連繫國際電腦稽核組織、進行合作。
(九)辦理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必要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甲類會員
凡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甲類會員。又區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會員五名為出席本會會議及行使權利義務之代表。
(二)乙類會員
凡具備ISACA國際電腦稽核協會(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簡稱為ISACA)台灣分會會員資格,並繳交台灣分會會費者且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乙類會員;乙類會員視同甲類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之權利,共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之退會分為自然退會及除籍退會兩種。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除籍退會,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1)具函自願退會者。
(2)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二年以上者。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選舉,必要時得採通訊投票方式為之,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採通訊投票方式為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七人、侯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無法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三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無法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十五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及退會。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若干人,執行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廿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一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二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 廿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四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廿五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六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或訂定組織辦法事項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惟採用視訊會議時,需佐證參與者加入會議討論之狀況,並在會議紀錄中載明該次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理事、監事姓名。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七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廿八 條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
(一)甲類會員:
1.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學生身份者減半收費。
2.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正,學生身份者減半收費。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正。

 

(二)乙類會員會費依ISACA公布之標準收取,直接繳納至ISACA美國總會。
(三)永久會員(免常年會費)
民國97年8月1日起,本會不再新增永久會員,民國97年7月31日前,加入永久會員者,繳交之會費如下:
 (1)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正。
 (2)團體永久會員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正。
甲乙類會員年度中退會者或永久會員中途退會者,其會費不予退還。
新分會成立或其他重要活動,為擴大招募新會員,得授權理事會對上列會費另訂優惠辦法。

第 廿九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將由年度決算書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一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二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業經93年6月1日第五屆第一次理事會修訂。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業經93年7月2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業經95年6月30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卅七 條 本章程業經97年7月1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卅八 條 本章程業經98年7月24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九 條 本章程業經100年7月3日0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本章程業經109年8月15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